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第 2 号修订)条例 2004 S 661/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04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新部分 XVB 第 S 661 号海事和​​港务局新加坡法案(第 170A 章)海事和港务局新加坡(港口)(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04 为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作出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第 2 号修订)法规,并将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的第 XVB 部分 2. 海事和港口管理局修订新加坡港务局(港口)条例(Rg 7),在第 63F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XVB 部分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编中2004 年 10 月 2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提供渡轮服务 提供渡轮服务的许可证 63G.(1) 任何人不得提供往返新加坡的任何渡轮服务,除非他为此目的获得管理局的许可。 (2) 根据本条发给的每份许可证,均须采用监督所决定的形式和期限,并须符合监督所决定的条件。 (3) 如管理局认为持牌人已违反或未能遵守牌照的任何条件,管理局可借书面通知取消牌照或暂时吊销牌照,期限为当局认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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