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港口)(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生效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新的第 XVA 部分第 S 215 号新加坡法案(第 170A 章)海事和港口新加坡(港口)管理局(修订)条例 2004 为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修订)条例,并将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2(Rg 7)的修订是对定义 2 的修订.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条例 (a) 第 2 条,在高度定义后立即插入以下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在辅助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ISPS 规则与《安全公约规则》第 XI2 章第 1 条中的含义相同;; (b) 就港口设施而言,在紧接油站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经营者,指当其时管理该港口设施的主管当局以外的人; (c) 在石油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港口设施,其含义与《安全公约条例》第 XI2 章第 1 条中的定义相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经管理局批准的计划,旨在确保实施旨在保护港口设施的措施; (a) (b) 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舶物料,以免受安全事件的风险;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与《安全公约条例》第 XI2 章第 1 条中的含义相同;安全公约条例是指《商船(安全公约)条例》(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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