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修订)条例 2021 S 15/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152021 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5 号《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法》(第 170A 章)《2021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港口)(修订)条例》为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海事局新加坡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为 2021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修订)条例,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生效. 第 61 条的修订 2.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条例(Rg 7)(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第 61(2) 条通过删除 (a) 项进行修订。新条例 61A、61B 和 61C 3. 主要条例第 XIV 部分第 61 条修订后,在条例 61A 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内容。任何岸上人员可以通过港口船只离开的海滨设施登上港口内的相关船只,如果个人知道,S 152021 2 或应该,不得允许个人如此离开海滨设施以便登上该相关船只合理地知道,该个人是岸上人员,并且 (a) 该人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该个人 (i) 有特定的症状或身体不适; (ii) 没有港口长要求的个人健康和个人接触传染病的可能性的证明,以确保相关船只的乘客和船员的健康和安全; (b) 该人故意或过失未确定是否以其他方式检查或个人 (i) 是否有特定症状或身体不适;或或 (ii) 有证明个人健康和个人接触传染病的可能性,这是港口船长要求的,以确保相关船只的乘客和船员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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