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修订)条例 2011 S 679/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679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79 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法(第 170A 章) 2011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港口)(修订)条例新加坡管理局,经交通部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港口)(修订)条例,并将于2012 年 1 月 1 日。新条例 3A 2.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条例 (Rg 7) 进行了修订,在第 3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条例 安装转发器 3A 的动力驱动船舶。(1)非被拖动力船舶的船东、代理人、船长或负责人,在船舶在港口内时,应始终确保船舶的安装和维护工作正常。船上的转发器,其类型和规格 (a) 符合《安全公约条例》第 V 章第 19(b)(iv)(5) 条中的自动识别系统 (AIS) 的要求,其中第五章的要求列出了不时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b) 经当局或港长批准在港口内使用。 S 6792011 2 (2) 在不损害任何成文法规定的港口船长的权力的情况下,如果港口船长不满意在动力驱动船上安装并保持在操作中的转发器,或动力驱动船上的转发器不满意船舶符合第 (1) 款的要求,他可以 (a) 禁止或延迟船舶进出; (b) 限制或禁止船舶在港口内的移动和通往港口的通道; (c) 登船并检查 (i) 应答器; (ii) 用于定位应答器的船舶或船舶的任何部分; (d) 在他认为有必要扣留船舶的情况下,安排扣留船舶; (e) 通过向船舶的船东、代理人、船长或负责人送达的通知,指示在港口船长确定的时间内在船上安装和维护一个转发器以供操作。...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修订)条例 2011 S 679/2011pdf预览版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修订)条例 2011 S 679/201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