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专业弥偿保险)(修订)规则 2005 S 73/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法律职业(职业赔偿保险)(修正案)规则 2005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规则 1A 3 规则 3 修正 4 规则 6 修正 No. S 73 LEGAL PROFESSION ACT(第 161 章) LEGAL PROFESSION(职业) 2005 年赔偿保险)(修订)规则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75A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本规则可引称为《2005 年法律专业(专业弥偿保险)(修订)规则》,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生效。新规则 1A 2. 《法律专业(专业弥偿保险)规则》(R 11)(参考在这些规则中作为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1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进行修改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定义 1A。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和律师组成的事务所,包括由 2 名或以上律师和律师组成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修改规则 3 (2),以下第 3 段。主要规则第 3 条的修改是在紧接第 (3) 段之后插入每个律师事务所,以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每个律师和律师(代理律师除外) , 聘请代理律师的人须 (a) 根据第 2 条所提述的共同保险计划投保,以就代理律师招致的民事责任向该律师事务所或该等律师及律师提出索偿所引致的损失投保与他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视属何情况而定)有关; (b) 在代理律师受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视属何情况而定)聘用期间,该保险在任何时候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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