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合资格人士)(修订)规则 2005 S 493/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法律职业(合格人员)(修订)规则 2005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则 9 修正 3 规则 12 修正 4 新第四附表第 S 493 号法律职业法案(第 161 章) 法律职业(合格人员) ) (修订) 2005 年规则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在与法律教育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称为《2005 年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修订)规则》,并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第 9 条的修订 2. 《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规则》(R 15)第 9 条(指(a) 删除第 (2) 款中的单词 with;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7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b) 通过在第 (2)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2A) 段,根据规则 10 和 11,任何公民或永久居民在 2005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由附表 4 中指定的澳大利亚任何高等学府授予的任何法学学士学位的新加坡公民,如果他 (a) 被评为就学业成绩而言,该高等院校在同一批次已获授予该高等院校附表4指明的一个或多个学位的毕业生总数中名列前30%学习; (b) 已获得新加坡法律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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