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合格人员)(修订)规则 2003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9 的删除和替换 3 规则 12 的修正 4 新附表第三附表 No. S 348 LEGAL PROFESSION ACT(第 161 章) LEGAL PROFESSION ( 2003 年合格人员)(修订)规则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在与法律教育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本规则可引称为 2003 年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修订)规则,并于 2003 年 7 月 22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9 条 2. 《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规则》(R 15)第 9 条)(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删除,并以以下规则代替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从澳大利亚的机构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新西兰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9.(1) 根据规则 10 和 11,任何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在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已开始在附表1中指定的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任何高等教育机构攻读任何法律学士学位的候选人,并且已经或随后被该机构授予该学位如果他 (a) 被该高等院校评为学业成绩在同批次毕业生总数中排名前 30% 之列,则为合格人士就该高等学府获颁授附表1指明的一个或多个学位; (b) 已获得新加坡法律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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