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专业行为)(修订)规则 2005 S 71/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法律职业(职业行为)(修订)规则 2005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3 的修正 3 规则 5 的修正 4 规则 8 的修正 5 新规则 11C 6 规则 18 的修正 No. S 71 LEGAL PROFESSION法案(第 161 章)《2005 年法律专业(专业行为)(修订)规则》为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作出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5 年法律职业(专业行为)(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5 年 4 月 1 日生效。规则 3 的修订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 15 2005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 法律职业(职业行为)规则 (R 1) 的规则 3(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修订 (a) 通过插入,imm在法院定义之前,以下定义客户账户与法律专业(律师账户)规则(R 8)中的定义相同;客户资金与《法律专业(律师账户)规则》中的含义相同;; (b) 删除 Judge 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solicitortrustee 与《法律职业(律师信托账户)规则》(R 9)中的含义相同;信托账户与《法律专业(律师信托账户)规则》中的含义相同;信托金与《法律职业(律师账户)规则》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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