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法律职业(职业行为)(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规则 11D 至 11I 第 S 384 号法律职业法案(第 161 章) 法律职业(职业行为)(修正)规则 2007 年实施中在《法律职业法》第 71 条赋予的权力中,新加坡律师公会理事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法律职业( 2007 年职业行为(职业行为)(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7 年 8 月 15 日开始实施。新规则 11D 至 11I 了解您的客户 2. 法律职业(职业行为)规则 (R 1) 进行了修改,在规则 11C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11D.(1) 辩护律师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受指示采取行动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委托人的身份。事情。 (2) 在 2007 年 7 月 17 日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新加坡法规中接受指示的辩护律师和律师或法律实践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创建日期 代表主要客户的代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接受指示就此事采取行动之前,主要客户的身份。 (3) 在不违反第 (4) 款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不是自然人,则辩护人和律师或法律执业者应采取合理措施,确定拥有控制权或行使有效控制权的自然人的身份在客户端之上。...
法律专业(专业行为)(修订)规则 2007 S 384/2007pdf预览版法律专业(专业行为)(修订)规则 2007 S 384/200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