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专业赔偿保险)规则 2000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社会可以安排保险计划 3 投保要求 4 保险金额 5 超额 6 保险期限 7 豁免 8 撤销编号 S 459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2000 年法律专业(专业赔偿保险)规则 为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5A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作出以下规则引用和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10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0 年法律职业(职业赔偿保险)规则,并将于 10 日生效2000 年 10 月。社会可以安排保险计划 2. 理事会可以安排(以代表身份)与它可能批准的保险承保人,按照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以及除理事会认为合适的例外情况,建立一个由理事会确定的共同保险计划,以就因以下人员招致的民事责任的索赔而引起的损失提供弥偿: a) 与他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任何法律公司的执业有关的律师和律师或前律师和律师,或与他是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有关的; (b) (i) (ii) 律师和律师或前律师和律师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前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或与该律师的任何信托有关的雇员或前雇员律师或雇员是或以前是受托人;法律公司或前法律公司与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有关,或与该法律公司或雇员现在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有关; (c) 一家法律公司或前法律公司,涉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该法律公司作为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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