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令 2005 年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储存低于一定数量的石油豁免 4 储存低于一定数量和特定形式的易燃材料豁免 5 豁免混合储存石油或易燃材料 6 含有石油或易燃材料或两者的豁免混合物 第一附表 不需要储存许可证的石油数量 第二附表 不需要储存许可证的易燃材料数量 第三附表 含有易燃材料的豁免产品 No. S 82 FIRE SAFETY ACT (CHAPTER 109A) 火灾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令 2005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为行使《消防安全法》第 53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使以下订单引文成为nd 开始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5 年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命令,并将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生效。 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III 类石油指闪点为 61C 或超过 93C 且最高为 93C 的任何石油;钢瓶是指容量小于 250 升水的容器,用于储存石油或易燃材料;就餐场所是指任何非封闭的场所,用于销售或供应或在该场所内消费在该场所内的一个或多个独立摊位准备的膳食,并且在该场所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是辅助和附属的提供该等膳食,例如食堂、自助餐厅、美食广场或小贩中心,并包括获署长批准的其他同类场所;封闭,就任何地方而言,指任何有天花板或屋顶的地方,除了门和通道外,被墙壁或窗户完全封闭,无论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 factory 的含义与《工厂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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