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令上限。 109A,或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命令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储存低于特定数量的石油豁免 4 储存低于特定数量且以特定形式豁免的易燃材料 5 豁免石油或易燃材料混合储存 6 豁免混合物含有石油或易燃材料或两者兼有 7 豁免在许可场所内或在许可处所内分配的要求 第一附表 不需要储存许可证的石油数量 第二附表 不需要储存许可证的易燃材料数量 第三附表 含有易燃材料的豁免产品 立法历史 消防安全AC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第 109A 章,第 53 节) 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令 O 4 GN第 S 822005 号 2008 年修订版(2008 年 6 月 2 日) 2005 年 2 月 16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引证豁免)令。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III 类石油和气瓶具有相同的含义,分别与《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条例》(Rg 7)第 2(1) 条中的含义相同; S 5472013 wef 01092013 被 S 5472013 wef 01092013 删除 就餐场所是指任何没有封闭的场所,用于销售或供应或在该场所内消费,在该场所内的一个或多个单独摊位上准备的饭菜,并在所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是提供该等膳食的辅助和附属业务,例如食堂、自助餐厅、美食广场或小贩中心,并包括经署长批准的其他同类场所;封闭,就任何地方而言,指任何有天花板或屋顶的地方,除了门和通道外,被墙壁或窗户完全封闭,无论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工厂的含义与《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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