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豁免)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消防安全(豁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建筑工程中的豁免消防安全工程 3 当建筑物为独立建筑时 附表 立法历史 消防安全法(第 109A 章,第 53 节)消防安全(豁免)令 O 1 G.N.编号 S 1711994 修订版 2008(2008 年 6 月 2 日) 1994 年 4 月 8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消防安全(豁免)令。建筑工程中的豁免消防安全工程 2. 该法令第 23(1) 条不适用于在附表中指明的任何建筑物中将开始或进行的任何消防安全工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8 年 6 月 2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当建筑物为独立建筑物时 3. 在本命令中,如果 (a) (b) 建筑物不在其中;它不邻接任何其他建筑物。附表 第二款 1. 独立式、半独立式和排屋,每间不超过3层或3层,包括地下室和阁楼;并且不与任何其他建筑物共享任何设施。 2. 进行改建或加建的现有住宅单位、复式别墅和联排别墅,前提是此类改建或加建 (a) (b) (a) (b) 不会增加建筑面积;并且不影响 (i) 的公共区域; (ii) 提供进出通道的门; (iii) 将住宅单位与住宅单位、复式别墅和联排别墅的公共区域隔开的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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