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消防安全(管道豁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燃气管道工程免于计划批准要求 4 燃气管道工程免于获得消防安全证书 5 燃气管道免于要求管道许可证 6 对定量风险评估报告等的要求 7 对海底管道等的豁免 No. S 292 FIRE SAFETY ACT (CHAPTER 109A) FIRE SAFETY (PIPELINES EXEMPTION) ORDER 2014 行使第 53 条赋予的权力消防安全法,新加坡部长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最新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内政部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消防安全(管道豁免) 2014 年命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exe mpt 气体运输器、气体、气体运输器、气体管道、气体输送管道和内部管道具有与《气体法》(第 2 章)第 2 条相同的含义。 116A);燃气管道工程指消防安全工程,只要它们与任何燃气管道或内部管道的建造、改造或修理有关。天然气管道工程免于批准计划的要求 3.(1) 任何人 (a) 在天然气运输公司拥有或管理或控制的任何天然气输送管道上开始或进行任何天然气管道工程,或豁免气体运输车; (b) 此类天然气管道工程将为其开工或进行的人,如果在开工前获得批准,则应免除该法案第 24(1) 条规定的天然气管道工程计划获得批准的要求。该天然气管道工程,该人已从署长处确认,署长信纳在该等天然气管道工程完成后,与通过该天然气管道输送气体有关的消防安全风险将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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