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冻结人员资产——苏丹)条例 2006 S 55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联合国(冻结人员苏丹资产)条例 1 引用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目标 3 应用 4 定义 7 一般禁止 8 提供信息的义务 9 罪行 10 豁免 5 禁止处理指定人员的财产 6 禁止反对为指定人员的利益提供资源和服务 第 S 554 号联合国法(第 339 章)联合国(冻结苏丹人的资产)条例 2006 年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增补于 2006 年 9 月 19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为行使《联合国法》第 2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联合国(冻结人员的资产)苏丹) 2006 年条例,并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起实施。 2. 本条例的对象是协助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 1591(2005)号决议。 3. 本条例不适用于任何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类别,前提是该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类别受或可能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 27A 条作出的指示。新加坡法令(第 186 章)。对象适用定义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591 名单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确定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单,这些个人或实体是第联合国安理会第 1591(2005)号决议第 3 条适用,该清单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委员会不时更新,并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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