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央存管系统)(第 130D 条——商业信托的补充规定)条例 2006 S 293/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公司(中央存管系统)(第 130D 节商业信托补充规定)条例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存款人成为记账证券第 S 293 号公司法(第 50 章)公司(中央存管系统)的持有人(第 130D 条商业信托补充规定) 2006 年条例 为行使《公司法》第 130P(j)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以被引述为公司(中央存管系统)(2006 年第 130D 节商业信托补充规定)条例,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起实施。 存款人是记账证券的持有人 2. 如果记账证券与任何商业信托所指的单位有关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存放于托管人或其指定人 (a) 托管人ry 或其代名人(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不是簿记证券的持有人;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6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b) 在存管登记册中被指定为存款人的人应在记账证券以其姓名登记在存管机构的这段时间内登记册,被视为持有以各自姓名在存托登记册中登记的记账证券金额。 2006 年 5 月 29 日。新加坡财政部常务秘书 LIM SIONG GUAN。财政部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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