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央存管系统)(修订)条例 2006 S 16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公司(中央存管系统)(修订) 2006 年法规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法规 2 修订 3 新法规 25A 4 附表修订 164 公司法(第 50 章) 公司(中央存管系统)( 2006 年修订)条例 为行使《公司法》第 130P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6 年公司(中央存管系统)(修订)条例并将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开始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公司(中央存管系统)条例》(Rg 2)第 2 条是经协议修订后立即对存管代理的定义,插入以下定义,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保管费是指任何费用,t存管机构对账户持有人就 (a) 将记账证券存入存管机构、由存管机构保管此类证券或提取或转让证券而征收的费用或补偿; (b) 保管人维护记账证券账户,或开立或关闭此类账户,但不包括《2005 年证券和期货(清算设施)条例》第 16(12) 条规定的清算费用(GN S 3662005);。新条例 25A 3. 《公司(中央存管系统)条例》经修订,在第 25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存管费 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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