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修订)条例 2007 S 238/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4A 3 新条例 5A 4 新第 X、XI、XII 和 XIII 部分 5 修订附表第三号 S 238 银行法(第 19 章)修订) 2007 年条例 行使第 4B (4)(b) 和 (4A)、5(2)(g)、29(1)(d)、55C(2)(d)、55F( 2), 55J(2), 55M(2), 62(3)(b) 和 (ii), 69(3) 和 78(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7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并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开始实施。 新条例 4A 2. 银行业条例(Rg 5)经修订,在条例 4 之后插入遵循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6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规定的存款 4A。就该法令第 4B(4)(b) 条而言,某人 (A) 向另一人 (B) 或作为 A 代理人的任何其他人支付的一笔款项被规定为 A 的存款与 B,如果支付的目的是使 A 的资金可供 B 使用,并且根据以下安排 (a) 支付的款项是为了使 B 或代理人能够代表 A 购买资产,该资产是存在的购买时; (b) B 以大于 A 支付的金额的价格(加价)从 A 购买资产,并出售该资产; (c) A 和 B 分别没有从资产市场价值的任何变动中获得任何收益或遭受任何损失,除了标价与 A 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代表A 为 B) 提供资金; (d) 在 B 出售资产之日之后,B 无需向 A 支付任何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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