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公司治理)(修订)条例 2007 S 239/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银行业(公司治理)(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18A No. S 239 银行法(第 19 章) 2007 年银行业(公司治理)(修订)条例 行使由《银行法》第 78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7 年银行业(公司治理)(修订)条例,并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起实施。 新第 18A 条 2. 对 2005 年银行业(公司治理)条例(GN No. S 5832005)进行修订,在第 18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主要官员的免职 18A.(1) 凡 (a) 管理局信纳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的首席执行官、副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在本条例中称为高级职员) 新加坡法规es 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6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i) (ii) (i) (ii) 故意违反或故意导致银行违反该法案的任何规定;无合理辩解,未能确保银行遵守该法案的任何规定; (iii) 未能履行其职务的任何职责; (b) 该官员已就一项全部或部分未清偿的判决债务被执行;或或根据《财务顾问法》(第 59 章)第 59 条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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