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修订)条例 2005 S 622/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IX 部分的标题 3 条例修订 20 4 新条例 22 No. S 622 银行法(第 19 章) 2005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在为行使《银行法》第 30 (1)(d) 和 78(1) 条所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银行业(修正案)条例 2005 并将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第 IX 部分的标题 2。对银行条例第 IX 部分(Rg 5)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部分标题并替换了以下部分标题规定的业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第 20 条修订 3. 银行业条例第 20 条的修订通过在建筑物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资产包括任何商品如《商品交易法》(第 48A 章)第 2 条所定义;。新条例 22 4. 对银行业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 21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规定的替代性融资业务 22.(1) 就该法第 30(1)(d) 条而言,并受第(2),管理局特此规定,购买和出售资产的业务是新加坡任何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或与任何人订立任何合伙、合资或其他安排以经营,如果该业务经营的话根据以下安排 (a) (c) (d) 银行应客户要求并为为客户购买这些资产提供资金,在资产被购买时存在; (b) 银行将资产出售给客户;客户对银行负有收取资产的法律义务;客户为资产支付的金额(加价)大于银行为资产支付的金额(原价),加价与原价的差额即为利润或返还给银行向客户提供该等融资; (e) 银行没有从资产市场价值的任何变动中获得任何收益或遭受任何损失,但作为(d)项所述利润或回报的一部分; (f) 标价或其任何部分无需在销售日期之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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