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电子游戏——豁免)通知 2008 S 228/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电影(电子游戏豁免)通知 2008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豁免 3 豁免视频游戏 No. S 228 电影法(第 107 章) 电影(视频游戏豁免)通知 2008 行使第 40 条赋予的权力(2) 根据《电影法》,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称为 2008 年电影(电子游戏豁免)通知,将于 4 月 28 日生效2008. 豁免电子游戏。 2.(1) 该法第 13(1)、(3) 和 (4) 条和第 14(1) 条不适用于豁免 (2) 该法第 21(1) 条不适用于任何人(a) 拥有; (b) 展示或分发;或 (c) 复制 2008 年 4 月 25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的新加坡在线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豁免视频游戏,但条件是豁免视频游戏的外壳、包装上必须贴有消费者忠告或容器提供有关视频游戏内容的信息,如果它用于展示或分发的目的,并且委员会需要这样的消费者咨询。豁免视频游戏 3. 在本通知中,豁免视频游戏是指在董事会注册的任何视频记录 (a); (b) 不描述或描绘 (i) 人类生殖器或任何种类的裸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与性活动相关的明显暴力或胁迫(例如束缚或强奸的图像);同性恋或女同性恋亲密关系(例如同性接吻的图像);恋物癖或不正常的性行为(例如恋童癖、兽交或恋尸癖的图像);明显的酷刑、残忍或暴力行为(例如肢解、血腥伤口或被刺穿的尸体的血腥图像);药物滥用或成瘾、明显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或图像暴力或其他反社会行为(例如宣传非法药物的消费);任何可能对新加坡的任何种族或宗教造成冒犯的事情或事情;任何可能导致不同种族和宗教群体之间产生敌意、仇恨、恶意或敌对行为的事情; (ix) 任何不正常的宗教信仰或教义; (x) 任何不适合 18 岁以下人士的行为、图像或信息(例如频繁使用粗俗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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