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2009 年美国东盟峰会) 2009 年通知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文 2 定义 3 进入特殊活动场地的条件 4 警察和经批准的人员可以在特殊活动中行使权力的地方 5 禁止事项 6 到期 时间表 禁止事项编号S 551 2009 年公共秩序法(2009 年第 15 号法案) 2009 年公共秩序(美国东盟峰会)通知 2009 年公共秩序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代理警察局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2009 年引用通知. 1. 本通知可称为公共秩序(2009 年美国东盟峰会)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定义 2.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特殊要求指 2009 年 11 月 15 日在东陵地区举行的名为 2009 年美国东盟峰会的活动,并宣布为公共秩序法案第三部分的目的(2009 年美国东盟峰会)2009 年宣言 (G.N. S 5502009号);特别活动场地是指公共秩序(2009 年美国东盟峰会)宣言 2009 年特别活动附表中描述的区域,但非公共场所的土地除外。进入特别活动场所的条件 3. 进入特别活动场所的条件是 (a) (b) (c) (d),如果有人要求,寻求进入或进入特别活动场所的人必须警务人员或获批准的人,准许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检查;寻求进入或进入特别活动场地的人,如被警官要求,必须允许对该人进行搜查;除非得到警务人员的明确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带入或在特别活动场地内管有附表中的违禁物品;并且寻求进入或进入特殊活动场地的人必须遵守警察或经批准的人员关于参赛者进入和留在该特殊活动场地的任何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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