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批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的外国收入的优惠税率)令 2010 S 699/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所得税(经批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外国收入的优惠税率)2010 年法令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经批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收到的外国收入的优惠税率 S 699 INCOME TAX ACT (第 134 章)2010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的外国收入优惠税率)令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1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文和开始 1. 本命令可引用为 2010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的外国收入优惠税率)命令,并应视为已于 2008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批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是指集装箱投资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4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企业根据该法第 43ZA 条获得批准;集装箱的含义与该法案第 43ZA(7) 条中的含义相同。经批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获得的外国收入的优惠税率 3.(1) 如果在新加坡境外成立、注册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包括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经部长或他可能批准的人批准任命为满足第(2)项规定的要求,那么,只要公司或合伙获得如此批准,就应按第(3)项所述的优惠税率对批准的收入征收和支付税款。在新加坡收到的集装箱投资企业,包括 (a) (b) 来自该批准公司的股息;或该核准合伙的合伙利润,如股息或合伙利润(视属何情况而定)是从核准公司或合伙从第(2)(a)款提述的任何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支付的( i) 或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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