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豁免经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的外国收入)令 2010 1 引文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免税编号 S 69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批准的航运投资的外国收入的豁免) 2010 年企业法令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1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法令引证和启动令 1. 本法令可引述为所得税(外国收入豁免) 2010 年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该命令中,批准的国际航运企业与该法案第 13S(20) 条的含义相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3S 条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 seagoing ship 与该法令第 13S(20) 条的涵义相同。豁免 3.(1) 如果在新加坡境外成立、注册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包括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经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人员批准满足第 (2) 款规定的要求),那么,只要公司或合伙企业获得如此批准,经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包括 (a) (b) 来自该批准公司的股息,应免税;或该核准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利润,前提是股息或合伙企业利润(视属何情况而定)是从核准公司或合伙企业从以下任何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中支付的 (i) 分段提述的任何活动(2)(a)(i) 或 (ii),如果在 2008 年 4 月 1 日之前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下,远洋船舶或远洋新加坡船舶(视属何情况而定)为 (A) (B) ,由获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其批准期间取得;如果是在 200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批准之前或期间由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收购; (ii) 第 (2)(a)(iii) 项所指的任何活动,如果收入来自 2009 课税年度或随后的课税年度的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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