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消防安全(需要消防证书的住宅建筑)令 2010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需要消防证书的建筑物的目录 消防安全法(第 109A 章) 消防安全(需要消防证书的住宅)令 2010 年根据《消防安全法》第 20(1B)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0 年消防安全(需要消防证书的住宅建筑)命令,并应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投入使用。 需要防火证书的建筑物 2.(1) 每栋 (a) 居住高度超过 24 米的住宅建筑; (b) 安装或需要安装以下任何一种 (i) 湿立管系统; (ii)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 (iii)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被指定为建筑物,其所有者或占用者根据该法案第 20 条必须申请并获得专员出具的防火证明。 (2) 在本段中,就建筑物而言,可居住高度是指从消防车可以进入建筑物的最低层到该建筑物中最高可居住楼层的完工楼层的高度;住宅建筑是指合法使用或拟用于住宅(有地或无地)用途但不属于公共住房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消防安全(需要消防证书的住宅建筑)令 2010 S 173/2010pdf预览版消防安全(需要消防证书的住宅建筑)令 2010 S 173/201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