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23E No. S 214 银行法(第 19 章) 2010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行使第 30(1)(d) 条赋予的权力和《银行法》第 78(1)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0 年银行(修订)条例,并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起实施。 2。对银行条例(Rg 5)进行了修订,在新条例 23E 条例 23D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规定的采购业务 23E.(1) 就该法案第 30(1)(d) 条而言,并受制于第 (2) 款,采购和出售资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业务被规定为新加坡任何银行可以开展或订立任何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安排的业务与任何人进行,如果此类业务是根据以下安排进行的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a) 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应要求为客户购买和使用或购买某项资产或两者兼而有之的融资目的,委托客户按照客户的规格以一定金额(购买价格)建造该资产; (b) 在 (a) 款所述委托的同时,银行或银行代理人与客户达成第 23B 条规定的安排,如果该资产在出租给该资产时不存在客户(租赁安排);或客户向银行或银行代理人作出承诺,由客户根据 (e) 项向银行或银行代理人购买资产,将资产所有权交给银行或银行代理人(i)(购买承诺); (c) 客户在转让后立即由第三方采购资产的建造; (d) 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定期向客户支付购买价款(分期付款); (e)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客户在第三方完成资产建设之日或之后的共同约定日期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银行或银行代理;客户将所有进度款退还给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并且租赁安排或购买承诺(视情况而定)被取消;或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同意将租赁安排或购买承诺的标的资产替换为可比资产,客户将可比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在双方商定的日期; (i) (ii) (i) (ii) (iii) (f) 银行或银行代理人不接受新加坡法规在线实物交付 2010 年 4 月 13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为 24 2022年2月资产或可比资产; (g) 在安排结束时,银行或银行代理人根据租赁安排或购买承诺将资产或类似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但上述情况除外(e)(ii)项;; (h) (i) 客户就该资产或可比资产应付的金额大于购买价款,应付总额与购买价款的差额即为向银行提供的利润或返还向客户提供此类融资;并且银行或银行代理人不会因资产市场价值的任何变动(包括资产的全部损失)而获得任何收益或遭受任何损失,但第 (h) 项所述的利润或回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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