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492011 于 2011 年 5 月 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9 号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257 章)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令 2011 年段落安排第 1.2.3.4 段第 1.2.3.4.引文和开始 定义 豁免 保存时间表 在行使根据《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16 条授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1 年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令,并应于 2011 年 5 月 8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开演讲是指任何阅读或独奏会(没有任何地址、演示),如果不是为此,则根据该法案需要获得许可命令;讨论演讲、辩论、谈话、演讲者角是指在芳林公园内并在附表中划定的区域。 S 2492011 豁免 2 3.(1) 任何新加坡公民在演讲角公开演讲,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受该法案的规定约束 (a) 该人不处理任何事务(i) 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有关; (ii) 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恶意或敌意;或(b) 该人只说新加坡四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任何相关方言; (c) 该人不得在公开演讲之前、期间或之后展示或展示包含任何暴力内容的标语牌、横幅、海报、照片或影片。...
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令 2011 S 249/2011pdf预览版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令 2011 S 249/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