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222012 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22 公众娱乐和会议法(第 257 章)公众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 2012 年段落安排令 第 1 段.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豁免 4. 保存时间表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16 条,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令,并将生效2012 年 5 月 27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开演讲是指任何游戏阅读或独奏会(没有任何讲座、谈话、演讲、辩论、讨论或演示),根据如果不是为了本命令而采取行动;演讲者角是指在附表中划定的芳林公园区域。 S 2222012 豁免 2 3.(1) 任何新加坡公民在演讲角公开演讲,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豁免该法案的规定 (a) 该人不处理任何事项(i) 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有关; (ii) 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恶意或敌意;或(b) 该人仅使用新加坡四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任何相关方言; (c) 在公开演讲之前、期间或之后,该人不得展示或展示包含任何暴力、淫秽或淫秽材料的标语牌、横幅、海报、照片或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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