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332011 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33 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财务顾问(修订)条例 2011 为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23(1)(f) 和 10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11 年财务顾问(修订)条例,并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开始实施。新条例 18B 2. 财务顾问条例(Rg 2)经修订,在条例 18A 之后插入, 以下法规 产品尽职调查 18B.(1) 在新加坡向任何目标客户销售或营销任何新产品之前,财务顾问应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新产品是否适合目标客户。 (2) 根据第 (1) 款要求进行的尽职调查应包括对以下所有方面的评估 (a) 新产品适合的目标客户类型以及新产品是否与客户群匹配财务顾问; (b) 新产品的投资目标; (c) 投资新产品的目标客户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S 4332011 2 (d) 与财务顾问出售的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相比,目标客户投资新产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e) 考虑到新产品的性质、主要风险和特点,财务顾问代表确定新产品是否适合目标客户的流程; (f) 新产品的营销或销售方式; (g) 是否有必要采取任何额外措施来减轻财务顾问的代表与其目标客户之间因向该目标客户出售新产品而获得报酬而引起的任何利益冲突; (h) 财务顾问代表在开始就新产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之前所需的最低资格或培训; (i) 财务顾问的现行系统,包括所有相关的客户销售文件,是否足以支持向目标客户销售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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