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662013 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6 号《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2013 年财务顾问(修正案)条例》为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57 和 10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条例 1。本条例可被称为《2013 年财务顾问(修订)条例》,并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删除和替换条例 14 和新条例 14AA 2。财务顾问条例(Rg 2)第 14 条(简称14.(1) 持牌财务顾问应 (ii) 规定 (a) 遵守管理金融机构运营的所有法律和规则顾问; (b) 以与其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方式 (i) 实施并确保遵守关于财务顾问所有业务领域的有效书面政策,包括财务顾问的财务政策,以及会计和内部控制;并制定合规和安排,包括明确财务顾问的高级职员和雇员的角色和责任,以帮助确保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行为守则功能 S 1662013 2 和良好实践标准,以保护投资者并减少其遭受管理局或任何其他公共当局可能施加的法律或监管制裁、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的风险; (iii) 识别、处理和监控与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 (iv) 确保财务顾问的业务活动受到合规检查; (v) 以书面形式规定财务顾问的每名高级职员、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其他组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些人员有权将财务顾问委托给任何财务承诺或使财务顾问面临任何声誉风险; (vi) 保存财务顾问为监督其政策、会计和操作程序的遵守情况以及酌处权限制而采取的步骤的书面记录; (vii) 确保财务顾问向管理局提交的任何报告、申报表或报表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viii) 确保有效控制和职责分离,以减轻财务顾问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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