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852018 于 2018 年 6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85 号《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2018 年财务顾问(修订)条例》为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100(1) 和 10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8 年财务顾问(修订)条例,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财务顾问条例 (Rg 2) 条例 2(1)(在本条例中称为(a) 删除广告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以任何方式或包括通过 (a) 在报纸、杂志、期刊或其他期刊上发表的形式、服务; (b) 展示海报或告示; (c) 通告、小册子、传单、小册子、书籍或其他文件; (d) 给个人或机构的信件; S 3852018 2 或 (e) 照片或电影胶片; (f) 声音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 (b) 在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定义,其含义与《证券和期货法》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 (c) 在实收资本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产品广告是指关于任何投资产品的广告; (d) 在紧接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指明财务顾问指明人士 (a) 在第 39 条的情况下,具有第 40B 条的涵义;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该法案第 23(1)(a)、(b)、(c)、(e)、(ea) 或 (f) 条中获得许可的豁免金融金融机构; (a) 在第 40F 条的情况下提及的顾问或顾问,具有该条文下的涵义;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 (i) 指明财务顾问; (ii) 指明财务顾问的委任代表或临时代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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