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S 701/2011 号雇佣外国人力(征费)(修订)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701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701 雇佣外国人力法(第 91A 章) 2011 年雇佣外国人力(征税)(修正案)令 为行使《雇佣外国人力法》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特此制定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1 年雇佣外国人力(征费)(修订)令,并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雇佣外国人力的第 2 段(Levy) Order 2011 (GN No. S 3712011)(在本命令中称为主要命令)进行了修订,在订购日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表演艺术家是指受雇于在根据《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257 章)颁发 CAT 1 公共娱乐场所许可证的场所中作为艺人表演;新第 11 分部 3. 主要命令的修订通过在紧接第 31 段之后插入以下分部第 11 分部表演艺术家征费,由表演艺术家的雇主支付 31A。雇主应就其表演艺人支付的一个月征费应为附表 5 第四栏对应第 1 级的 S 7012011 2 指定的征费数额。删除第 33 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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