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012011 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01 化学武器(禁止)法(第 37B 章) 2011 年化学武器(禁止)(修正)条例外交部长特此引述和实施下列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1 年化学武器(禁止)(修正)条例,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 3 的修正 2. 第 3 条对 2007 年化学武器(禁止)条例(GN No. S 6692007)(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修订 (a) 删除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 许可证持有人进口或出口附表 2 化学品不得将该化学品转移到非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除非 (a) 该化学品是附表 2 第 II 部分 A 项中规定的化学品ct,按重量计不超过 1% 的混合物,或者,如果它是该附表第 II 部分 B 项所指明的,按重量计不超过 10% 的混合物;或 (b) 混合物是或属于被确定为消费品并为个人使用而包装零售的商品的一部分,或为个人使用而包装的商品,S 6012011 2,如果许可证是用于出口该化学品,他提交给总干事在出口前由最终用户在目的国或地区出具的最终用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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