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85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85 电信法(第 323 章) 2011 年电信(类别许可证)(修订)条例 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行使《电信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并经信息、通信和艺术,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1 年电信(类别许可证)(修订)法规,并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开始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2. 第 2 条电信(类别牌照)条例(Rg 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删除类别牌照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新加坡管理局法(第 137A 章);类别牌照指当作根据第3条批给的牌照; S 6852011 2 (b) 通过在基于设施的运营商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基于设施的运营商许可证或 FBO 许可证是指当局根据法案第 5 条特别授予基于设施的运营商的许可证; (c) 通过删除特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基于服务的运营商(个人)许可证或 SBO(个人)许可证是指管理局根据法案第 5 条特别授予基于服务的运营商的许可证;指明电讯系统及服务指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及八所述的电讯系统及服务。...
电信(类别许可证)(修订)条例 2011 S 685/2011pdf预览版电信(类别许可证)(修订)条例 2011 S 685/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