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武器(禁止)条例 2007 S 669/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2007 年化学武器(禁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用和开始 第 II 部分 许可证 2 许可证申请和许可证续期 3 许可证的期限和条件 4 许可证的取消和暂停 5 许可证的修订 6 更换许可证 7含有低浓度某些化学品的混合物无需许可证 第三部分 总干事报告 8 上诉 9 文件 10 附表化学品的预期生产等报告 11 附表化学品的使用等报告 12 记录保存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第 IV 部分 犯罪构成 13 可复合犯罪 No. S 669 化学武器(禁止)法(第 37B 章) 2007 年化学武器(禁止)条例 行使赋予的权力根据《化学武器(禁止)法》第 9 (8)、12、30 和 33 条,外交部长阿法irs 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第 I 部分 预备第 II 部分 许可证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7 年化学武器(禁止)条例,并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实施。 许可证申请和许可证续期 2。 (1) 执照申请或执照续期应以总干事确定的形式和方式向总干事提出,并应附上总干事可能要求的信息、声明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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