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配额制度 — 豁免)(修订)令 2012 S 367/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3672012 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67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2012 年道路交通(配额系统豁免)(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本命令可称为 2012 年道路交通(配额制度豁免)(修订)令,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生效。第 2 和第 3 段的删除和替换 2. 道路交通(配额制度)第 2 和第 3 段豁免)命令(O 5)被删除,并以下列段落代替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领事雇员是指受雇于领馆行政或技术服务的人员;领事官员是指受托行使领事职务的人,包括领馆馆长;指定的配偶,对于有一个以上合法配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而言,是指外交部为第 3(j) 段指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合法配偶;外交代理人是指 (a) 外交使团团长;或 S 3672012 2 (b) 具有外交级别的外交使团的工作人员;豁免车辆是指根据第 3 款豁免的车辆;行政和技术人员,就外交使团而言,是指在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服务中受雇的外交使团工作人员;移动工程设备与道路交通(速度调节)规则 (R 13) 规则 2 中的含义相同;机动拖拉机与《道路交通(速度调节)规则》第 2 条的含义相同;注册车主是指根据该法案注册为豁免车辆车主的人;受限制的老式车辆与《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执照)规则》(R 5)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铺轨车与《道路交通(速度调节)规则》第 2 条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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