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受托人(费用)(修订)规则 2013 S 88/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882013 于 2013 年 2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8 号《公共受托人法》(第 260 章)《2013 年公共受托人(费用)(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公共受托人法》第 18(1) 和 23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3 年公共受托人(费用)(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3 年 2 月 15 日实施。规则 4 的修订 2. 规则(GN No. S 2482010)被修订 公共受托人2010 年 4 条(费用)规则 (a) 在第 (1) 款中插入紧接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25(2) 或 (3) 条的词语之后,词语 , out of根据《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第 87A 章)第 16 条设立的 Edusave 学生基金或根据《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第 16H 条或《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第 87 章)第 6 条设立的中学后教育基金。 38A) 关于儿童发展共同储蓄计划; (b) 在紧接之后插入中央公积金法第 25(2) 条、第 (2) 款第 16 或 16H 条、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或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第 6 条行为; S 882013 2 (c) 删除第 (3) 段并替换为以下第 (3) 段 如果在收到第 (1) 段所述金额后的任何时间,根据第 25(2) 条收到任何额外金额) 或 (3) 《中央公积金法》、《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第 16 或 16H 条,或《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第 6 条,就基金或计划的同一成员的死亡而言,视情况而定,应就额外金额向公共受托人支付额外费用,以将总费用提高到根据第 25(2) 条收到的所有金额的总和应支付的金额(3) 《中央公积金法》、《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第 16 或 16H 条,或《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第 6 条,就基金或计划的同一成员的死亡而言,情况可能是这样。...
公共受托人(费用)(修订)规则 2013 S 88/2013pdf预览版
公共受托人(费用)(修订)规则 2013 S 88/201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