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64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64 号《公共受托人法》(第 260 章)《2014 年公共受托人(修正案)规则》为行使《公共受托人法》第 23(1)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本规则可引称为《2014 年公共受托人(修订)规则》,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 第 5 条的删除和替换 2. 《公共受托人规则》(R 1)第 5 条(在本规则中简称为主规则)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共同受托人有义务通知公共受托人立遗嘱人或委托人的任命 5. 由立遗嘱人或委托人任命为公共受托人的共同受托人,并且不放弃或放弃信托,必须在该人知悉该任命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共受托人该任命。第 6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删除主体规则第 6 条,并代之以下列规则 获得公共受托人书面同意担任受托人的程序 6.(1) 根据第必须以公共受托人可能要求的方式作出作为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的法案第 7(2B) 或 8(4) 或 (8) 条。 S 8642014 2 (2)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必须附有以下文件和信息 (a) 设立相关信托或义务的遗嘱、和解或其他文书或其副本; (b) 关于信托财产的性质和价值的详情,包括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任何责任; (c) 信托下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包括任何剩余或复归受益人; (d) 信托下的前任或现有受托人(如有)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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