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16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16 号《食品销售法》(第 283 章)《2014 年食品(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食品销售法》第 56(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被称为 2014 年食品(修订)条例,并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条例 31 的修订 2. 食品条例(Rg 1)条例 31 的修订 (a) 删除第 ( 3) 并替换下一段汞进口, (3) 任何制造、委托或交付人不得销售、宣传, (a) 任何含汞超过 1 ppm 的掠食性鱼类; (b) 汞含量超过 0.5 ppm 的任何其他鱼或任何鱼产品; (c) 任何其他汞含量超过 0.05 ppm 的食物;或(b) 在第 (6)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7) 款 在第 (3) 款中,捕食性鱼类是指附表 15 所列物种的任何鱼类。 S 8162014 2 法规 250A 的修订 3. 食品法规第 250A 条的修订 (a) 删除第 (2) 段并替换为以下第 (2) 段 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植物甾烷醇或植物甾烷醇酯可添加到 (a)每 100 克总脂肪含不超过 20 克饱和脂肪的任何食用植物脂肪或油; (b) 每 100 克总脂肪含不超过 27 克饱和脂肪的人造黄油或涂抹脂肪; (c) 每 100 克或 1 份总脂肪含量不超过 3 克的任何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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