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修订)条例 2015 S 798/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7982015 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98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5 年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修订)条例》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2015 年防止污染(修订)海洋(有毒液体物质条例)》并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散装) 附表一的修订 2. 防止海洋污染的附表一 (有毒液体 2006 (GN No. S 6862006) 散装修订) 条例物质 (a)在第 1 条第 17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审计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的和 18 条文件化的过程,用于获取审计证据并客观地评估它以确定满足审计准则的程度。 19 审计计划是指本组织制定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导方针的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计计划。 S 7982015 2 参见本组织以 A.1067(28) 决议通过的 IMO 成员国审计计划的框架和程序。 Code for Implementation 是指 IMO(III 规则)决议的实施代码,该组织由 20 项文书通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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