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942017 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94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7 年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修订)条例》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防止污染海洋(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修订)条例 2017并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删除和替换附表 2 附录 1。 2006 年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条例(GN No. S 6862006)附表 1 附录 1删除并以下列附录代替 S 4942017 2 附录 1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如下表所示的 GESAMP 危害概况中所反映的特性评估 规则 A1 生物积累 A2 生物降解 B1 急性毒性 B2 慢性毒性 D3 长期健康影响 E2 对海洋野生动物和底栖栖息地的影响 4 4 NR NR CMRTNI NR非 0 1 Fp、F 或 S 如果不是无机 CMRTNI 任何不符合规则 1 至 11 和 13 标准的产品 所有在 A1 栏中标识为 2 的产品; A2栏中的R; D3栏空白;不是 E2 栏中的 Fp、F 或 S(如果不是有机的);和 0(零)在散装运输的 GESAMP 危害概况物质的所有其他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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