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修订)条例 2013 S 470/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4702013 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70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3 年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修订)条例》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案,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用为《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修订)条例 2013 并将于 2013 年 8 月 1 日生效。修订附表 2。 2006 年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条例附表 1 第 18 条(GN No. S 6862006)修改为在第 2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A 款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地区 a 满足本条第 1、2 和 4 款的要求由于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这种安排是满足这些要求的唯一实际手段。参与区域安排的各方应制定区域接待设施计划,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参与安排的每一缔约方的政府应与本组织协商,以便分发给本公约的缔约方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考虑指南;中心; .2 确定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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