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油类)(修订)条例 2013 S 469/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4692013 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69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3 年防止海洋污染(油类)(修订)条例》 在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时,海事新加坡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3 年防止海洋污染(油类)(修订)条例,并应生效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开始运作。 修订附表 2。 2006 年防止海洋(油类)污染条例(GN 编号 S 6852006)附表 1 第 38 条的修订 (a) 在紧接第 3 段之后插入, 以下第 3A 段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区域性规则满足安排的第 1 至 3 段中的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此类安排是唯一可行的手段o 满足这些要求。参与区域安排的各方应制定区域接待设施计划,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国家,因为参与安排的每一缔约方的政府应与本组织协商,以便分发给本公约的缔约方 .1 地区接收设施计划如何考虑指南; .2 确定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S 4692013 2 .3 那些设施有限的港口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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