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豁免集会和游行)(第 3 号修正案)令 2016 S 558/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5582016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6 年第 S 558 号公共秩序法(第 257A 章)公共秩序(豁免集会和程序)(第 3 号修正案)为了行使《公共秩序法》第 4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做出以下规定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游行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实施。是 2016 年公共秩序(豁免集会和(第 3 号修订)命令,属于第 1 附表 2 的修订。第 4 项对公众对 2009 年命令(豁免集会和游行)命令(GN 编号 S 4892009)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 (a) 和 (b) 项,并代之以以下 (a) 项,其每个组织者都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实体;(b) 每个人在通过实时公民身临其境的过程中发表演讲或演讲,记录) 集会(无论是传输还是新加坡);和 (b) 将该项目重新编号为该项目的第 (1) 项项目,并通过插入立即y 其后以下第 (2) 项 在本项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司指根据《公司法》(第50); S 5582016 2 实时传输,与在集会上发表演讲或演讲有关,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通信网络,将演讲或演讲同时音频或视频传输到集会地点由于任何技术或其他原因,在讲座的交付与此类交付的音频或视频传输之间的任何合理延迟期,包括在另一个地方交付;语音或录音是指包含信息的任何光盘、磁带或固态录音设备,通过使用这些信息可以以电子方式产生声音(无论是否伴有图像);新加坡实体是指新加坡控制的公司、新加坡控制的合伙企业或新加坡控制的非法人协会;受新加坡控制的公司是指根据任何成文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 (a) 设有管理机构(无论称为执行机构或董事会或其他),其大多数成员(无论称为董事、合伙人或其他)是公民新加坡; (b) 多数成员为新加坡公民或一个或多个新加坡实体,或者,如果公司拥有股本,其大部分股份由新加坡公民或一个或多个新加坡实体持有;新加坡控制的合伙企业是指 (a) 根据 2014 年商业名称注册法(2014 年第 29 号法案)在新加坡注册的合伙企业,其大多数合伙人是新加坡公民或一个或多个新加坡实体; (b) 根据 (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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