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豁免集会和游行)(修订)令 2015 S 474/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4742015 于 2015 年 8 月 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74 号《公共秩序法》(第 257A 章)《2015 年公共秩序(豁免集会和程序)(修订)令》 为行使《公共秩序法》第 4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1.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15 年公共秩序(豁免集会和游行)(修订)命令,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生效。修订附表 2。公共秩序附表 1 第 7 项(豁免)集会和游行)2009 年法令(GN 编号 S 4892009)已修改 (a) 删除了为拍卖目的而组织的词语; (b)分段删除(c)分段并代以以下(c)分段,该分段不涉及晚上11点之间安装、架设、拆除或拆除任何舞台、棚屋或其他结构。当天及次日早上 7 点(包括两次); (c) 删去(d)项中的2,代之以4; (d) 删除 (e) 项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f) 项,这将涉及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活动 S 4742015 2 (i) a单曲<<歌台>>; (ii) 拍卖; (iii) 晚餐; (iv) 祈祷仪式; (v) 器乐表演; (vi) 古典音乐表演; (vii) 传统木偶或民间木偶表演; (八)传统戏曲、民族戏曲表演; (g) 表演者在集会上没有做出粗俗或淫秽的手势或言论; (h) 集会上任何表演者不得演唱粗俗或淫秽歌曲; (i) 集会期间没有任何表演者穿着不雅;观众; (j) 在此期间,除集会的表演者外,集会的任何参与者都不会被邀请到舞台或任何其他表演区; (k) 在此期间,集会上的表演者不得与 (l) 非由先前因根据该法被判定犯有与组织任何七月节庆祝活动有关的罪行的人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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