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盟 3 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修订)令 2016 S 155/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1552016 于 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55 号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法(第 145 章)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ASEAN3 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修正案)2016 年令 行使国际组织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豁免和特权)法案,总统颁布以下命令作为引证和启动 1. 本命令是 2016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研究办公室)(修正案)令,于 2016 年 4 月 7 日生效。(ASEAN3 宏观经济修正案) 2. 对 2016 年国际组织(豁免(ASEAN3 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和特权)令(GN 编号 S 552016)第 5(5) 段进行修订,在“谁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之后立即插入新加坡的话,但作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 AMRO 首席经济学家享有第拉夫(1)。 S 1552016 2 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制作。由新加坡内阁秘书 TAN KEE YONG 指挥。 MFA C8504015401 卷。 2; AGLEGISSL14520151 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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