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盟 3 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令 2016 S 55/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5日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ASEAN3 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令 2016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AMRO 的地位 4 AMRO 的豁免权和特权 5 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咨询小组成员的豁免权和特权、工作人员和专家 S 55 号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ASEAN3 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令 2016 年行使国际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组织(豁免和特权)法,总统作出以下命令 引用和启动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1. 本命令是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ASEAN3 宏观经济研究室)2016 年命令,并于 2016 年 2 月 9 日开始实施。定义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咨询小组是指执行委员会根据 AMRO 协议第 10 条任命的小组; AMRO 指根据 AMRO 协议设立的东盟 3 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 AMRO协议指2014年10月10日签署的设立宏观经济研究室协议;东盟 3 主任指根据 AMRO 协议第 11 条第 1 款任命的 AMRO 主任;执行委员会是指 AMRO 协议第 7 条所指的 AMRO 执行委员会; AMRO 的工作人员是指 AMRO 的官员和雇员,包括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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