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英联邦秘书处)令 2008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英联邦地位 4 高级官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5 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6 豁免权和特权高级官员的配偶和子女 7 放弃豁免或特权 No. S 262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案(第 145 章) 2008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联邦秘书处)令 行使第 2 条赋予的权力(2) 根据《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总统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8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英联邦秘书处)命令,并应生效新加坡在线第 1 条法规的运作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2008 年 6 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英联邦是指称为英联邦的主权国家协会,包括英联邦秘书处;特使指派驻总统的外国主权国家的特使;高级官员,就英联邦秘书处而言,指 (a) (b) (c) 秘书长;任何英联邦副秘书长;或任何英联邦秘书处主任;工作人员,就英联邦秘书处而言,是指英联邦秘书处的任何官员(非高级官员)或雇员,包括英联邦秘书处仲裁庭的主席或任何成员;秘书长是指英联邦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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