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电动自行车)(某些第 I 部分规定的豁免)令 2017 S 453/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4532017 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53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电动自行车)(某些第 I 部分规定的豁免)2017 年令第 1.2.3 段的段落安排第 1.2.3.引证和启动豁免撤销行使第 1 部分赋予的权力《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交通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是 2017 年道路交通(助力自行车)(豁免某些第一部分规定)令,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生效。豁免2. 该法案第 10A、11、11AA、11A、13、19、28、28A 和 29 条不适用于 (a) 在 PowerAssisted(GN 编号 S 4512017)下注册或注册的电动助力自行车根据该等规则第12条;道路交通(2017 年自行车注册)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保留或使用 (b) 符合 2004 年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批准)规则(G.N. No. S 7682004)附表中规定的要求; S 4532017 2 (c) 已根据 2004 年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批准)规则获得批准和盖章。撤销 3. 2004 年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豁免第 I 部分和第 91 节)令(GN No. S 7692004) 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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