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自行车)(豁免)令 2007 S 221/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道路交通(自行车)(豁免)令 2007 年颁布公式 1 引文 2 定义 3 豁免 附表 No. S 221 引文定义 2. 在本命令中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自行车)(豁免)令2007 年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称为 2007 年道路交通(自行车)(豁免)命令。自行车是指两轮构造或改装用作交通工具的脚踏车,但不包括动力辅助自行车;高速公路与该法案第 123A(12) 条的含义相同;动力辅助自行车是指配备电动马达的自行车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可以由肌肉动力或配备的电动马达驱动,或两者兼而有之;道路是指任何公共道路和公众可以进入的任何其他道路,包括道路经过的任何桥梁,但不包括高速公路。豁免 3. 道路交通规则 (R 20) 第 28 条不适用于在 2007 年 5 月 27 日至 2008 年 5 月 30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在附表中指定区域内任何道路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人。附表 第 3 段 以淡滨尼 8 大道、淡滨尼 73 街、淡滨尼 9 大道、淡滨尼 12 大道、淡滨尼高速公路、泛岛高速公路、淡滨尼 5 大道和淡滨尼 1 大道为界的区域,在以下地图制作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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